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J9九游会官方担保 发布日期:2018-04-12 点击数:668

 

漳建工[2009]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漳州市建设局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本规定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余额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担保代偿是指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再担保是指再担保人为保证人承保的担保业务提供全部保证或部分保证责任的担保行为。

    五、本规定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其他工程担保品种;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一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一方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六、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将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资金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七、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八、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业性银行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向漳州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公布后,方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

    九、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按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的要求,向漳州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公布。经公布后的专业担保公司方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担保业务。

    十、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同一银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二、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最高控制价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包括担保费用,投标报价或承包价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包括担保费用。担保机构应依据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适当降低承保条件。

    十四、工程担保合同使用建设部颁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保函格式统一使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十五、工程担保的担保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1、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的10%。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3、建设工程合同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承包商履约担保相应地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十六、专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业务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保函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

    十七、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限额的,可以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保函中约定各自的担保金额,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十八、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按下列方式确定:

    1、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至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90天内止,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至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90天止,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十九、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30天前,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

    二十、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消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二十一、市、县(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保函保管单位)具体实施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二十二、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保函保管单位保管。

    保函保管单位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格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提供保函的真实性负责。保函保管单位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十三、保证人按照下列情况承担保证责任。

承包商由于非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工程建设单位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履行保证责任: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2、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二十四、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如果建设单位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施工单位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二十五、在保函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保函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保函保管单位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保管。

    二十六、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保函保管单位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保函保管单位分别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二十七、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保函保管单位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二十八、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金达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

    3、必须与至少一家的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商业性银行(分行或支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4、取得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商业性银行(分行或支行)至少1亿元的授信额度;

    5、必须有专用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6、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各类专业人才。

    7、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资金规模、人员结构、担保余额、担保条件等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十九、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具较高的担保能力,信用良好,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专业担保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主管部门和保函保管单位报送反映其经营状况及相关资信的材料。

    专业担保公司应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5月份向漳州市建设局、保函保管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2、与漳州市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含授信证明);

    3、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4、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5、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后,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1、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提交上一季度公司财务报表;

    2、公司如有重大事件(如股东变更、参与诉讼等),须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十、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施工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三十一、保函保管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使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公开化,以利于当事人对其选择和发挥行业与社会的监督作用。

    三十二、保函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保证人工程担保余额台帐,进行有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保证人的担保余额、保函的查询提供方便条件。

    三十三、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介绍工程担保制度,开展有关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当注重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工程担保推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工程担保品种、模式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开展如承包商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担保品种,促进我市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三十四、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漳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拒绝按本规定向工程合同另一方提供工程担保的;

    2、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

    3、违反本规定擅自解除担保的;

    4、恢复施工前未按本规定重新提交保函的;

    5、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保证人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漳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出企业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3、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设而擅自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4、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的;

    5、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6、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7、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8、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十五、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漳州市市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试行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时推行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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