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J9九游会官方担保 发布日期:2018-04-04 点击数:194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建筑业历来是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在市政府出台《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88号)以后,我市积极营造宽松的发展软环境,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拓展省外市场,扶持企业升级创优、做大做强,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推动了我市建筑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取得了产值和税收“双丰收”,促进了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提升。为进一步使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企业总部建设,打造建筑产业园区。
  打造建筑产业园区,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促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
  (一)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基地建设用地的,可在符合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建筑企业注册地工业园区内,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用地,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30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
  1.注册在漳州市区,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纳税1500万元以上(含),总承包特、一级建筑施工企业;
  2.注册在县级,年产值3亿元以上(含)、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总承包特、一级建筑施工企业。
  (二)促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总承包特级企业可集中在指定片区内购置1000—1500平方米的写字楼,总承包一级企业可集中在指定片区内购置500—1000平方米的写字楼,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可集中在指定片区内购置500平方米以内的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给予不超过成本价的优惠并可办理产权:
  1.注册在漳州市区,年产值3亿元以上(含)、纳税800万元以上(含),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2.注册在漳州市区,年产值1亿元以上(含)、纳税400万元以上(含),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引进紧缺人才。
  (一)增加社会化职称评审次数。根据建设需求和申报人数,每年可增加社会化职称评审一至二次。
  (二)放宽职称评审条件。1、对取得非公有制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企业人员,可申报评审社会化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者通过培训给予转换;2、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或从业年限的,可按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通过破格评审办法解决中级工程师职称;3、对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4、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三)加强专业教育培训。加强校企合作,依托我市大中专院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班,提升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漳委人才〔2014〕7号)文件相关要求的,可享受省、市有关人才补助政策,由当地政府在其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鼓励注册地在我市的优秀、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我市BT、PPP等项目建设;对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和政府购买项目业主,应当邀请市级龙头企业及后备龙头企业参与投标;对本市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公路、水利、电力、公用事业、设备安装、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理业务,项目业主应保证本市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本市优秀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同时,对于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未要求进行公开招标的,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在资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由我市监理企业实行项目管理,推动我市监理企业做优做强。
  四、加大奖励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一)实行多方面奖励措施。1、提高企业晋级创优的奖励标准,对资质晋升总承包特级企业奖励500万元,晋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0万元,晋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政府承担。2、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每项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对获得市级优质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树立创优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上述奖励资金(除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外)由获奖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
  (二)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对外出经营的企业回到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对我市经济贡献较大的本市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1、本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地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盘活企业现金流量;2、促进银企合作。银行对信用等级高、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应予以优先放贷,尽量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3、规范市场履约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工程尾款拨付和竣工备案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执行,对不按合同履约的业主进行通报,严重违约或拒不整改者依法列入“黑名单”。
  五、加快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
  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化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技术,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加快研究制订预制外墙不计入计容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容积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本地企业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部件,促进我市建筑工业化发展。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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